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林冠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44號 原 告 林冠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臺灣貝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55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