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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45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許純芳

原告
三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耿良
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成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萬0,7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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