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三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歐耿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45號 原 告 三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耿良 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成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萬0,7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