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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4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鄭佾瑩

原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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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毅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景勳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6,1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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