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號
- 原告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健
- 訴訟代理人
- 柯仲宜
- 被告
- 伯威海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ANDRE JILKO ANDRINGA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0樓及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出資額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陳報,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2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