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出資額債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0樓及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柯仲宜 被 告 伯威海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NDRE JILKO ANDRING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出資額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陳報,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2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