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9號
- 原告
- 中茂能資系統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承本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王瑋玲發支付命令,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16萬9,70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2萬2,483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2萬1,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