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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匡偉

原告
中茂能資系統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承本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王瑋玲發支付命令,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16萬9,70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2萬2,483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2萬1,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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