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謝明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87號 原 告 謝明圜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久睦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