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5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吳佳薇楊惠如范雅涵

原告
中華置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禹策
原告
中華置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禹策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文心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以昕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友晟律師
被告
陳良君

劉舒雅

劉國耀

劉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將坐落花蓮縣○○鄉○○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100分之55)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中華置地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人。㈡被告應將坐落花蓮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100分之30)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中華置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土地於起訴時公告現值計算,是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億6,332萬8,724元(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萬9,641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范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公告現值     價額(新臺幣)   1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 35,461.17㎡ 85/100   2,200元/㎡    66,312,388元 2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 6,388.81㎡ 85/100   2,500元/㎡    13,576,221元 3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 85,036.39㎡ 55/100   2,500元/㎡   116,925,036元 4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   54,719.13㎡ 55/100   2,200元/㎡    66,210,147元 5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 252.01㎡ 55/100   2,200元/㎡       304,932元  合計263,328,724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