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7號
- 原告
- 黃思蓉
- 訴訟代理人
- 蕭盛文律師
- 被告
- 高彩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將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建物之應有部分3分之1,及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12分之1,及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24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查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建物起訴時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104,850元,此有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物價額試算結果可稽,原告請求移轉應有部分1/3,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701,616元(建物現值2,104,850元×1/3=701,616);文山區木柵段三小段323地號起訴時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47,595元,此有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資料可稽,原告請求移轉應有部分1/12,被告應有部分為4分之1,有土地所有權狀可憑,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599,748元(面積12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47,595元×原告請求移轉登記部分1/12=0000000);文山區木柵段三小段325地號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89,000元,此有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資料可稽,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20,417元(面積1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89,000元×原告請求移轉登記部分1/24=120,417),是訴訟標的價額合計3,421,781元(701,616+2,599,748+120,417=3,421,78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95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