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5號
- 原告
- 澄業創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慎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寶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萬0,1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6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32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寶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萬0,1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6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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