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9 日
- 當事人王調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 告 王調陽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誠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萬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