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旅電科技有限公司、廖書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3號 原 告 旅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書緯 訴訟代理人 馬叔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共享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於其官網及臉書、Instagram 公開刊登道歉啟事,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