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積富國際有限公司、陳奎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52號 原 告 積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奎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履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