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潤豐創新開發有限公司、郭之亞、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吳俊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78號 原 告 潤豐創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之亞 被 告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614,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4,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