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蘇毓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5號 原 告 蘇毓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夢成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萬88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