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陳柏諺即鋒沅建材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19號 原 告 陳柏諺即鋒沅建材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豐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3,71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