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郭泰寧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爾普概念設計有限公司、曹峰嘉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曹峰嘉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8,3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5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