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1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訴訟代理人
- 郭泰寧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爾普概念設計有限公司、曹峰嘉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曹峰嘉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8,3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5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