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馨朵拉股份有限公司、高振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8號 原 告 馨朵拉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振坤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翊華律師 陳佑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采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97,393元及59,870元,合計1,257,2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