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8號
- 原告
- 馨朵拉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高振坤
- 訴訟代理人
- 簡榮宗律師
黃翊華律師
陳佑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采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97,393元及59,870元,合計1,257,2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438號
黃翊華律師
陳佑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采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97,393元及59,870元,合計1,257,2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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