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好會創意整合股份有限公司、姚佩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56號 原 告 好會創意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佩蓓 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佩珍、王文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計算式:5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