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連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70號 原 告 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錦 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周志潔律師 李岳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章啟正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仟萬零參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拾伍萬貳仟零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