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台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姿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82號 原 告 台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塞席爾商友德機械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 萬8,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5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