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84號
- 原告
- 九號工作室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弘堯
- 指定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000室
- 被 告 風雅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劉紀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萬2083元(計算式:165萬元+61萬2083元=226萬20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473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