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文件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九號工作室有限公司、王弘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84號 原 告 九號工作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弘堯 指定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000室 被 告 風雅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紀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萬2083元(計算式:165萬元+61萬2083元=226 萬20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473元,未據原告繳納,茲 限原告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