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沛昊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張儷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98號 原 告 沛昊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儷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蛙蛙文創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9,98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