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林春鈴
- 法定代理人丁俊宏
- 原告第五代虛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12號 原 告 第五代虛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俊宏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王智灝律師 蔡明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塞席爾商美之本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36,970元、288,828元及203,533元,合 計829,3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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