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旺佳科技有限公司、丁孆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13號 原 告 旺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孆蘭 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捷力芯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3,068元,原告應繳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