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33號
- 原告
- 吳富榮
- 被告
- 邦艾波醍娛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凱文
- 被告
- 鄭淇丞(原名鄭元泉)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即新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簽訂之「艾薇兒2020台北投資協議書」之約定,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限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