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49號
- 原告
- 陳俊翰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伯斯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陳宗志、蘇嘉得、施孝龍核發支付命令,惟其中被告陳宗志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78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2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