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50號
- 原 告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國王大道國際實業有限公
- 司等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8,563元,原告應繳裁判費6,060
-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5,560元,茲依民事
-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 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5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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