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基石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黃柏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81號 原 告 基石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森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臧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喜福創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4,8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