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蔡儀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82號 原 告 蔡儀蓁 訴訟代理人 陳玉心律師 崔駿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盟互動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育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7,5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查被告之公司名稱業已變更,並請具狀更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