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85號
- 原告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
- 法定代理人
- 陳長盈
- 訴訟代理人
- 賴淳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家偉律師
- 被告
- 臺灣新吉美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海格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新吉美碩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回饋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88,0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