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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85號

給付回饋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林欣苑

原告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
法定代理人
陳長盈
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家偉律師
被告
臺灣新吉美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海格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新吉美碩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回饋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88,0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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