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創贏商務中心有限公司、盧士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 告 創贏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士傑 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杰爾有限公司(原名伊黎瑪雅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08,3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