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林欣苑

  • 當事人
    創贏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 告 創贏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士傑 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杰爾有限公司(原名伊黎瑪雅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08,3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范煥堂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