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新祥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潘東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1號 原 告 新祥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東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34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