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告即被選
定人 許子薇
汪貝珊
吳晨薇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黎銘律師
- 複代理人
- 袁耀慶
- 複代理人
- 黃珩陽
- 被告
- 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華
- 被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全星秀娛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信穎
- 被告
- 全星秀娛樂製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信穎
- 被告
- 蒐萬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信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萬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