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告即被選 定人 許子薇 汪貝珊 吳晨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黎銘律師 複代理人 袁耀慶 黃珩陽 被 告 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華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全星秀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信穎 被 告 全星秀娛樂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信穎 被 告 蒐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信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萬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