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施傳芳、天聯投資有限公司、石家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59號 原 告 施傳芳 訴訟代理人 施劭嫻 被 告 天聯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家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