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號
- 原告
- 崴森德貿易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李國源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亮佑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雷 麗律師
- 被告
- 陳一岑
- 訴訟代理人
- 王啓任律師
吳庭芸律師
徐家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萬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