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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號

返還投資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李子寧

原告
崴森德貿易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李國源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雷 麗律師
被告
陳一岑
訴訟代理人
王啓任律師

吳庭芸律師

徐家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萬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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