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崴森德貿易有限公司、李國源、陳一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崴森德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國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 雷 麗律師 被 告 陳一岑 訴訟代理人 王啓任律師 吳庭芸律師 徐家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萬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