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祐鑫、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皓翔、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李耀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4號 原 告 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祐鑫 原 告 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皓翔 被 告 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耀卿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2人)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1萬7881元(即原告2人訴請剔除之被告於本件分配表所受分配之總 數額226萬9132元+1004萬874元=1231萬7881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2萬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