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95號
- 原告
- 李展平
- 訴訟代理人
- 賴淳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家偉律師
- 被告
- 大方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義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方國際投資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8百萬元(80萬股,每股新台幣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69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方國際投資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8百萬元(80萬股,每股新台幣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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