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和詠工程有限公司、李春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3號 原 告 和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花 訴訟代理人 翁偉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漢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萬39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