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騏尹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翔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0號 原 告 騏尹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翔維 訴訟代理人 余柏萱律師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樺辰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90,934元,折合新台幣2,603,440元(以110年3月9日聲請支付命令時,臺 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折算新台幣28.63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8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6,33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