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瑞期食品有限公司、陳沛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2號 原 告 瑞期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沛駖 訴訟代理人 許世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凱師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0,1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52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