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宏信工程有限公司、張雪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33號 原 告 宏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雪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星晟元工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扣除前 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6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