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36號
- 原告
- 福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琦晃
- 訴訟代理人
- 鍾凱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姝嫚律師
- 被告
- 爾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麗美
- 被告
- 普林斯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高房妹
- 被告
- 吳陸生
許淑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60萬元(即依原告所陳報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12樓B室房屋及地下2層10號至13號停車位之交易價額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