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福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蕭琦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36號 原 告 福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琦晃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姝嫚律師 被 告 爾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美 被 告 普林斯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高房妹 被 告 吳陸生 許淑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60萬元(即依原告所陳 報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12樓B室房屋及地下2層10號至1 3號停車位之交易價額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