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小星星跨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廖偉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58號 原 告 小星星跨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翔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錡沛銀飾精品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91萬3,6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9,3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