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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鄧晴馨

原告
小星星跨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翔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錡沛銀飾精品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91萬3,6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9,3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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