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59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黃浚祥
- 被告
- 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已經廢止登記)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寬律師(清算人)
- 被告
- 侯尊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9,456萬4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萬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