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侯尊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5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浚祥 被 告 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已經廢止登記) 法定代理人 林俊寬律師(清算人) 被 告 侯尊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9,456萬43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39萬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 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徐語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