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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84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匡偉

原告
伸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嬿珠
被告
清美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賢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兩造間承攬契約、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210萬8768元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77條之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10萬8768

元,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告應繳交第一審裁判費11萬8568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七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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