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飛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利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1號 原 告 飛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利泓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偉鵬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9,0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原告應 補繳20,206元。 二、請補委任狀或當事人狀底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