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1號
- 原告
- 飛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利泓
- 訴訟代理人
- 李詩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偉鵬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9,0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原告應補繳20,206元。
二、請補委任狀或當事人狀底之簽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79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偉鵬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9,0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原告應補繳20,206元。
二、請補委任狀或當事人狀底之簽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