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ENT CO.LTD.、金正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6號 原 告 ENT CO.LTD. 法定代理人 金正浩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仟晨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萬8,664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1萬7,600元,以起訴時美金對 新臺幣匯率28.39折算新臺幣為333萬8,664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萬4,0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