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莫煒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09號 原 告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煒邦 WILBUR MOK 上列原告與被告袁震天律師(即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破產管理人)、馬國柱會計師(即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黃國棟(即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間給付使用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26,1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7,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