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月媽咪國際有限公司、連洧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27號 原 告 月媽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洧君 訴訟代理人 陳柏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創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