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東駿土木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洪誌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29號 原 告 東駿土木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通訊址高雄市○鎮區○○○路00號9樓 之2 法定代理人 洪誌壯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1,0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20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蔡梅蓮